补贴简述:残疾人开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本市户籍残疾人雇员在个体工商户名下参加社会保险的,每月按最低社保缴费标准给予补贴。本项补贴由市、用人单位所属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残疾人。
补贴标准:每月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上限不超过当月最低社保缴费标准。
补贴期限:每年3—5月可申请上一年度补贴。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不再给予补贴。
应提交材料:
1.《东莞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社保补贴申请表》(表7)一式两份;
2.个体工商户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残疾人经营者在镇街(园区)残联指定银行的本人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4.残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残疾军人证的还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上一年度《东莞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上述基本身份类证明、证书等原件经当场核对后退回。)
申请程序:
备齐资料→到个体工商户所属镇街(园区)残联提交资料→工作人员受理资料→镇街(园区)残联审核→拔付到残疾人银行帐户。
补充说明:
1.申领该补贴的残疾人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如残疾人已享受其他社会保险补贴,该项补贴不得重复申领。2022年为过渡期,如残疾人已领取2021年度“重度残疾人、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养老和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的,可按差额给予个体工商户社保补贴;
3.申报参加社保月份须结合残疾人具体情况而定,如残疾人上一年度新入户或新办残疾人证的,以在本市首次办理残疾人证时间为起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