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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促进办法(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9-24 14:48 来源: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 访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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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促进办法(2026年修订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9月24日


东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促进办法

(2026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及个体工商户,财政供养单位除外。

 

第二章 就业促进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第四条  加大对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调动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一)残疾人岗位补贴。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招用本市户籍残疾人在职在岗工作,与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后(个体工商户除外),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贴。本项补贴由市、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二)超比例就业奖励。用人单位经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后,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依据以下条件给予奖励,同一用人单位年度奖励上限为5万元。

用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和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3人(含)以上且本市户籍残疾人比例占残疾职工比例50%(含)以上的,超出比例部分可按每年每满1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经认定的东莞市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人数及比例分别达到残疾职工人数及比例的50%(含)以上的,超出比例部分可按每年每满1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本项补贴由市、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三)无障碍改造补贴。用人单位经备案后实施无障碍改造,且安排5名(含)以上残疾人连续就业不低于12个月,其中本市户籍残疾人占残疾职工比例50%(含)以上的,可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上限为10万元。实行先改造后补贴的方式,改造费用低于上述补贴金额的,按改造费用据实补贴。本项补贴由镇街(园区)负担。

(四)就业补贴。对上一年度在本市内通过各种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并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可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本项补贴由市、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五条  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利用“互联网+”等形式自主就业创业。

(一)自主创业补贴。本市户籍残疾人自主创业,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成功领取一次性创业补贴后,可按其实际领取的补贴金额,再次给予同等额度补贴。本项补贴由市、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二)个体工商户社保补贴。本市户籍残疾人创办个体工商户并担任经营者,对本人上一年度以该个体工商户名义或以个人身份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该个体工商户上一年度为招用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本市公布的上一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本项补贴由市、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第四章 能力建设

第六条  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支持系统,培育和扶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就业辅导服务工作,鼓励和帮助更多残疾人实现就业。

第七条  市、镇街(园区)残联应依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情况和就业需求,开展残疾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增强残疾人就业稳定性。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参加各级残联组织的线下职业技能培训的本市户籍残疾人给予每人每天50元的综合补贴,每年累计享受补贴天数不超过30天。本项补贴中,省市组织培训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镇街(园区)组织培训所需经费由镇街(园区)负担。

(二)残疾人技能证书补贴。本市户籍残疾人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按照五个证书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技师(二级)2500元、高级技师(一级)3000元,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该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本项补贴由市、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三)参赛获奖奖励。对参加国家、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残联主办的创业创新大赛、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分别按参加赛事的级别和获奖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分别奖励12000元、10000元、8000元、6000元;获得省级特等奖、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分别奖励7000元、6000元、5000元、4000元。本项补贴由市财政负担。

 

第五章 管理与保障

第八条  发放补贴的各级经办机构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应当及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从事补贴审核、审批、发放工作的人员,违反审批条件和程序给予审批,为申请人出具不实证明材料,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各执行单位将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安排。

本办法中除明确提出由市财政负担、镇街(园区)负担的项目外,其余由市、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第十条  本办法有关实施细则,由市残联另行制定。

残疾人享受的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就业创业补贴不列入残疾人家庭认定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时的家庭收入计算范围。

本办法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的扶持政策发生重叠的,除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个体工商户社保补贴外,都可重复申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2026年9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产生且未发放的补贴和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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